2007年12月29日公布的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》让很多视频网站没有过个好年。规定中第八条的第一点写到:“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,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具备法人资格,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,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。”
目前,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大部分是由海外风险投资推动的,注册于开曼群岛、英属维京群岛等的民营或外资等非国有企业,与《规定》中要求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资质不符。“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”就给目前几乎所有的互联网视听节目从业者当头一棒。
另外,该规定第七条第一款,“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,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许可证》)或履行备案手续。”而获得《许可证》的前提,也必须是国有控股。
一些专家认为,目前从事视频网络的企业大部分是通过风险投资“发家”的,一旦《规定》强制执行,这些网站就很可能面临倒闭或国资转手的选择。
可怜了我们这些无产者:(